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珠海市企业资产运营协会(英文名:Zhuhai City Association ofenterprisesassets operation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有意愿进行资产运营的各类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会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公平竞争,为会员和行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促进珠海市企业经济的发展与繁荣;依托港澳台及大横琴经济圈产业和区位优势,整合珠海市的优质资源,升级改造企业内部资产运营的能力,健全产业链,强化各企业的资产运营理念,努力提高全行业的综合竞争力;积极协助政府规范和扶持企业和市场的发展,加强企业和企业以及相关政府行政机构的友好合作和往来。。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珠海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珠海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珠海市拱北迎宾南路1144号3栋401-4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企业资产运营能力,整合企业资产运营资源,积极促进企业产融结合以及多元化投资格局的形成,完善企业资产配置以及产融结合的合理规划和布局;
(二)积极宣传珠海市的经济政策,配合政府举办和协办经贸合作、商务交流等活动,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向政府反映企业资产运营状况,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建立沟通的桥梁和纽带;
(四)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资产运营思路、完善和提升企业资产运营系统的合理性、合法性;
(五)强化各企业合作,创造企业协作商机,提高企业间实现产融结合,努力为企业提供贴心有效服务。针对企业发展最需要的市场要素,通过各种途径和载体,定期举办企业资产运营的交流活动。
(六) 组织会员企事业单位经营者进行商务考察、经贸交流等活动。
(七) 参与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加快产融结合服务平台的建设,了解投资环境和信息,为企业提供有效的服务和指导。
(八) 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
(九) 加快企业资产运营电子信息化商务平台的建设,努力打造资产运营服务平台。
(十) 开展调查研究活动,组织会员参加各种业务交流和学术研讨活动,促进与同行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十一) 促进各方交流,经有关部门批准编辑和发行商会内部刊物,为会员举办讲座和培训活动。
(十二) 举办企业及相关会议展览。
(十三) 完成会员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企业会员系指依法注册,承认本协会章程的各类企业或机构。团体会员系指与本会业务范围、服务功能相关,并自愿加入本协会的社会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须是登记注册地在珠海的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五)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积极支持协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申请入会的单位将相应的会费在规定时间内打入协会指定账号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在本协会内部交往中,以诚相待,团结协作,自觉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七)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监事),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四)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撒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支持本团体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作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处事正派公正、诚实;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任期不超过4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社团理事会;
(二)主持召开本社团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贯彻本社团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拟定本社团人事、财务、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管理等各项内部规章制度;
(五)落实本社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六)监督实施本社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七)制定本社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各类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方案并报理事会批准;
(八)提出本社团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及秘书处下设办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
(九)提出并审议本社团投资经营活动计划与方案;
(十)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组织筹备本社团换届工作;
(十一)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提议会员的处分和对会员的除名;
(十二)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会长和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职务:
(一)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四)有损害本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五)拒不履行职责的;
(六)存在违法违纪情形并受到相关司法和行政机关处罚的。
第二十九 罢免会长或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理事会1/3以上的理事书面提议,在监事会(监事)成员现场监督下,召开理事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罢免议案;
(二)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举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主持人;
(三)将理事会会议决议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在监事会(监事)成员现场监督下,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罢免会长或法定代表人议案;
(五)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代表大会)可以邀请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本社团设监事3名,监事和监事长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政府有关部门委派的监事除外)。监事(或监事会)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长(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监事)年度工作报告。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社团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或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长(或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监事会须在监事长主持并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对第三十二条(一)、(三)、(四)、(五)款所形成的报告、建议、质询及情况反映等须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上报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或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三条 监事长(或监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社团会员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和声誉;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处事正派、正直、公正、诚实。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奖励或政府购买服务所得;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撤销和注销登记后债权债务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因违反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而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后,应当:
(一)停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
(二)在业务指导单位及其他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组织清算;
(三)承担并清偿债权债务和人员工资福利;
(四)有诉讼活动的,继续做好诉讼活动;
(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在完成债权债务、人员工资福利的清偿及剩余财产处理后,形成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清算报告并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确认。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应当自清算报告经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之日起15日内,持此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社会团体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主体资格完全灭失。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4年 6月 30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